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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在社会组织管理局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7-08-23来源:

民政部党组成员 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詹成付

2017年8月17日下午

 

 

同志们:

现在开会!

今天的这次会议,是经黄部长批准召开的会议,也是今年我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利用视频形式召开的第3次会议。今天会议主要有四项议程:一是请廖鸿同志通报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案例;二是请李波同志通报“善心汇”、“网络互助”的有关情况;三是请安宁同志通报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情况。最后,我再讲几点意见。下面依序进行。

刚才,廖鸿、李波、安宁三位局领导通报的情况,都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持续推进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关于社会组织涉企收费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要再强调三方面意思。

第一,我们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上,做了许多工作,下了不少功夫。一是加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力度。先后开展了“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小金库专项治理”、“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等活动,从不同领域和方面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进行了规范。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和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再次就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进行部署。二是抓了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部里制定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民函〔2017〕119号),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坚决取消10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有调整相关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和金额。截至目前,146家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减轻企业负担2.35亿元,其中减轻企业会费负担约1.34亿元,减轻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负担约1亿元,减轻企业其他收费负担149万元。各地也都在按照中央要求,紧锣密鼓地部署开展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监管政策体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印发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等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为规范社会团体服务和收费行为提供了监管政策依据。总之,在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方面,我们要看到成绩,看不到成绩,抹杀成绩是不对的,甚至是错误的。

第二,我们在抓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上还存在很多不足,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是一些地方和同志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对此作“无辜状”,认为企业自愿入会、自愿交费,登记管理机关不应过多干预。有的抱怨“不值当”,认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金额小,大张旗鼓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性价比太低,没有抓住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点。有的站在一边“看热闹”,等媒体揭盖子,等督查、纪检、审计等部门移交材料,自己不主动作为。有的把自己当社会组织“代言人”、利益的维护者,帮助社会组织捂盖子,作辩解,多方维护。最近,国务院派出18个督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督查工作,其中制止涉企乱收费是一项重点内容,人家督查组发现了问题要跟我们核实,或请我们提供相关材料。应该说绝大多数地方和同志的态度是端正的,工作是配合的,但我也发现有个别地方态度不是那么正确。他在那里多方辩解,说这个社会组织是企业愿意加入的,那个社会组织是企业同意加入的,这个社会组织是外省(市)的,不归我管,不能怨我,那个社会组织是“国”字号,更管不了。总之,给人的印象就是责任不在我、责任不在社会组织,这些都是在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上站位不高、思想糊涂的集中表现。其次是政策执行不力。我前面讲成绩时已经讲了,我们在这方面制定了不少政策,开展了不少专项行动,但谁能告诉我,执行的怎么样,政策落实没有?成效如何?针对新的情况,政策完善如何?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那就是我们在主动纠错上成效较小,我们主动发现并纠正的违规涉企收费案例不多,多数特别是影响较大的案例都是巡视工作、审计工作和政府督查中发现并通报给我们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在贯彻执行政策方面有不力的地方。再次,局部问题还很严重,有的比我们预想的要严重得多。例如,违规收费。有的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并向参与的企业或组织乱收费。有的社会组织违规变相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通过签定合同,约定收费返还比例。有的社会组织在不具备认证资格与能力的情况下,非法为企业提供产品认证、向公众进行产品推荐并收费。有的社会组织在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有关资格认证的情况,依然顶风违规开展。还例如,强制收费。有些社会组织借助行政机关行政权力、依托政府部门委托职能或者自身行业垄断地位,向会员企业搭车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有的甚至只收费不服务。又例如,重复收费。有的社会组织设立各种分会,“会中会”层层重复收费。有些同类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省、市、县层层设置,过多过滥,企业需要层层参加,多次缴纳会费,负担较重。再例如,收费标准高。有的社会组织会费标准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或未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费标准过高,特别是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会费标准偏高。有的违规制定浮动性会费标准收费,不明确会费标准的具体数额,只规定会费标准的区间,导致会员企业缴费较高。有的社会组织在会费结余较多的情况下,依然高标准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另外,收费项目多。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地方调研中发现,科技型和小微类企业普遍反映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缴费项目较多,在调研中有缴费项目的12家企业累计缴费85项次,其中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有45项次,占52.9%。近期以来,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涉企收费问题,中央领导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了一系列收费乱象,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通报了2起督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刚刚结束的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线索。总之,在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问题上,我们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忽视这些问题,不正视这些问题是不对的,甚至是错误的。

第三,要主动作为、标本兼治,切实做好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各项工作。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不仅是一项经济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比认识更重要的是态度,比方法更关键的是担当。我们要立足本职、不推不拖、标本兼治、久久为功。从治本上来说,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切断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要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社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加强社会组织的诚信自律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能力。从治标上来说,要按照四部委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2017﹞790号)要求,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强制入会、强制收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收费,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等。要切实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于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要强化日常监管。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对社会团体会费、服务性收费、捐赠等涉企收费进行检查,在抽查审计中重点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查处社会组织依托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职能、评比达标表彰等实施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要探索建立清理规范长效机制。不久前,部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这里,我再强调一下文件中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发展会员行为的要求:今后全国性社会团体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一级的社会团体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团体的垄断优势强制企业入会和阻碍退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企业本着“自愿”“有用”“精简”的原则,有选择、有甄别、有控制地加入社会团体,提示企业对违法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的,有权坚决回绝,并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二、关于“网络互助”、“善心汇”问题

也讲三句话。

第一,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清查了解一下,在我们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基金会中有没有、有多少跟“善心汇”搞过合作,县一级有没有?有多少;市一级有没有?有多少;省一级有没有?有多少。如有合作的话,都搞的是什么合作?规模有多大?要尽快拿出整改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并上报民政部周知。

第二,要提高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今年年初,我们在叫停基金会参与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购房补贴活动时曾经说到这个话题,提过这方面的要求。像“善心汇”这样具有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特征的活动,居然有个别“国字号”基金会和个别省基金会与之合作。有个省还直接设立了“善心汇”基金会。这说明我们个别地方和同志识别风险能力不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我们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服务、加强指导,不断增强社会组织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上,在基金会对外合作上,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防止个别人不经过正常决策程序擅作主张,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我们一定要落实《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指导社会组织加强法人治理能力建设,落实责任制。

第三,要加强学习、加强咨询,不懂的要学,学不懂的要请教别人。近两年来,很多新兴的营利活动利用网络传播,发展速度很快,涉及人群广泛,这里面有的涉及到扶贫济困、助人互助、养老助孤等领域,有的冒用或者借用公益慈善名义,触碰到民政的职责范围,不断给民政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提出新课题。各级民政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业态的发展特点,要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态,加强对网络现象、新型经济活动的研究,不要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自己一时搞不明白的东西要向专家请教,与有关部门沟通,向上级机关反映,不能以己昏昏使人昭昭,不能盲目跟风,也不能听之任之。

三、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问题

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是我们国家社管局近年来主抓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动员省、市、区县社管部门一起干的系统工程。每次开会,我都反复强调,目的就是要督促大家共同努力,形成全国上下一盘棋,让数据早日联网互通,让信息尽量公开透明,让我们的工作家底清、账目明、流程顺,让从上到下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都能合格履职,担当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和使命。

刚才,安宁同志通报了统一代码信息系统部署、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相关情况,数据是全面的,考虑是恰当的,成绩是令人欣慰的。今年3月下旬,我们召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视频会后,各地积极动作起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们任劳任怨。现在,统一代码系统部署到了基层,全国73多万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汇总在一起,标志着社会组织法人库的预备库基本建成了,原先没有信息化系统的民政部门都可以在线办理登记业务了,这是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大进展。与此同时,在各地参与下,“慈善中国”信息公开平台将正式对外运行,这是我们民政部门贯彻《慈善法》、推进慈善透明治理的重要举措。希望各地社管局再接再厉,把该担的责任和任务担起来,在今年实现这两个信息系统的全面使用和数据对接。

在这里,我就信息化建设,向各地社管局的负责同志,尤其是一把手局长说三句话。

第一,信息化不单纯是手段,也是方法,更是责任。当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从上到下人手少、任务重,大量的社会组织既要培育好,更要监管好,必须用信息化武装自己,让信息化多跑腿,让互联网多发声,规范依法行政流程,提升日常监管效能。就慈善信息公开来说,这是《慈善法》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法》有专门的法律责任条款来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带头依法履职、加强慈善信息公开。不要因为这方面的履职不力,受到法律的问责。

第二,信息化要与行政决策、行政监管相同步。信息化不是图纸作业,不是让技术人员独自突击一段时间就能完成的,必须目标明、需求清,政策实施和技术开发在一个频道上。各地社管局局长要亲自过问信息化、多抓信息化,加强人员配备和日常督促。尤其在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上,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监管、执法的现实急需,积极向发改、财政等部门争取项目立项、经费投入,要学会用巧劲、多方借力用力,加快本地信息系统、信息平台部署运用。

第三,信息化关键是数据使用与开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不仅是数据的生产者、储存者,也是发布者、传播者。这两年,国家社管局加强正面信息公开、负面信息曝光、预警信息提示,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各地要进一步树立数据共享、信息公开意识,加强本地网站建设,做好与部网站、全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构建起上下左右互联互通的社会组织监管大网络,让信息化辅助我们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提升工作精准度,实现稳中求进。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全国上下欢欣鼓舞、热切期盼,都在为会议的胜利召开努力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我们作为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民政人,作为管理服务73万多家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更要有责任、有担当,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钉钉子的精神,以一竿子插到底的工作态度,真抓实干,确保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会议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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